徐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孙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徐某某二次起诉离婚。双方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且涉及孙某某继承其父遗产的房产析产争议。徐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孙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所得,应归其所有。案件核心在于界定继承所得房产在离婚时的财产性质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探望权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徐某某提交分居证明、证人证言及继承公证书,主张房产混同;孙某某提交遗嘱及产权登记信息,主张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并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解除婚姻关系;2. 未成年子女由孙某某抚养,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 涉案继承房产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补偿徐某某折价款;4. 徐某某享有定期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继承所得房产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体现了对非继承方配偶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调解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彰显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修复性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