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双方自2020年起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韩某某之父于2021年去世,遗留一套房产,被告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原告则认为系被告个人继承所得。此外,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较大争议。原告曾于2022年起诉离婚被驳回,本次为二次起诉,并提交邻居证言证明长期分居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分居证明及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了继承权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继承房产性质及子女抚养归属展开辩论。鉴于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重点协调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分割方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母亲曾某某抚养,父亲韩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三、被告父亲遗留房产归被告个人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折价款5万元;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居满两年且二次起诉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重要依据。同时,厘清了继承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归属问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为类似涉继承析产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