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后育有一子,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双方未共同生活满两年。谢某以感情破裂为由第二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韩某继承自其父母的遗产及处理子女抚养权。韩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主张该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继承财产析产争议,谢某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分居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谢某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及感情破裂事实;韩某提交继承公证书及银行流水,主张遗产归属。双方围绕分居事实认定、继承财产性质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并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谢某因个人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即便涉及复杂的继承析产与子女抚养争议,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审查后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应慎重行使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