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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吴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1年起,双方开始分居,且关系持续恶化。2022年3月,吴某在酒后对蒋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蒋某轻微伤,并伴有长期精神控制与侮辱行为。蒋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未提起离婚诉讼。2023年5月,蒋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存在法定过错。吴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但承认曾有过冲突。蒋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言,证明吴某长期实施家暴及双方分居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及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蒋某提交的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以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吴某虽出庭但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家暴情节。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及家暴证据链,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审理过程中,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证据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书面审理程序中,结合报警记录、医疗证明及证人证言形成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法院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对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