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淡漠。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刘某虽未提出离婚,但亦未采取有效措施修复关系。彭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状态持续,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为军人,需严格审查是否具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彭某提交了分居证明、前次判决书及沟通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无和好可能。被告刘某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仅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有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分居事实的连续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刘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婚姻中,若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确已破裂,即便非军人方未证明军人方有重大过错,法院亦可依据民法典关于感情破裂的规定判决离婚,平衡了军婚保护与婚姻自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