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李某婚后感情渐淡,李某长期在外工作,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孙某于2022年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关系未改善。2023年,孙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孙某提交银行流水显示李某在分居期间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财产。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本案涉及离婚过错认定及财产隐匿争议,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二审中,孙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李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目的。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转账行为的合理性及是否构成恶意隐匿财产。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辩论,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虽然一审中原告主张了离婚损害赔偿及财产隐匿情节,但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这提示当事人应审慎行使诉权,撤诉裁定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原告若需再次主张权利,需符合法定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