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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满两年,原告于此前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原告再次起诉,主张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债务。特殊情节在于,被告徐某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名下的一笔大额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该债务用于被告个人挥霍,应由被告独自承担;被告则辩称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处于哺乳期且案件事实相对清晰,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不当消费行为及双方长期分居事实;被告提交了部分家庭消费凭证,试图证明债务用途。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与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及考虑到被告哺乳期特殊情况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原则。在被告处于哺乳期且无重大过错情形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既维护了妇女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家事审判中的人文关怀与程序效率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