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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韩某系自由恋爱结婚,韩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韩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韩某多次申请转业未果,彭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2023年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彭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无法挽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下,是否应准予离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韩某退役金及房产的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法院在立案前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未达成协议。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结婚证、法院前次判决书、分居证明及房产证等物证与书证。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家庭开支主要由其承担,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财产清单。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核实了分居事实的连续性及财产归属。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彭某所有,彭某补偿被告韩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被告韩某的退役金及抚恤金归其个人所有,不予分割;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调解书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军人离婚财产处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若非军人一方二次起诉且证明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依法准予离婚。同时,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退役金等敏感财产分割问题,既维护了军人合法权益,又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财产权益,体现了司法温情与法律刚性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