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杨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杨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李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李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杨某未予悔改。2021年,李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杨某仍通过骚扰电话等方式干扰李某生活。2023年,李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杨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李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家庭内部监控视频,证明杨某长期实施暴力行为,符合法定离婚及损害赔偿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包括家庭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出警记录及伤情鉴定在内的证据链,旨在证明被告存在持续性家庭暴力。被告杨某对部分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双方长期分居且感情破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离婚意愿、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解除婚姻关系;2. 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二十万元;3. 被告杨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物质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4.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双方确认本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受害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又高效解决了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民法典》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实务适用,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平等、文明、和谐的家庭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