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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冯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冯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0年起,冯某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胡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导致胡某某身心受损。胡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但冯某某未予悔改。2021年,胡某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已满两年。2023年,胡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冯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冯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暴力行为,认为胡某某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定。原告胡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及分居证明等书证,旨在证明家庭暴力事实及分居满两年的情形。被告冯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暴力指控予以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书证链条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二次起诉及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情形。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存在家庭暴力嫌疑及分居事实,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本案也提示当事人,若选择撤诉,需重新评估证据效力及诉讼策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