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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20年起,因韩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2022年初,陆某发现韩某与他人存在暧昧通讯记录,双方矛盾激化。2022年6月,陆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期间韩某未主动修复关系。2024年3月,陆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韩某辩称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但承认长期分居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分居期间的聊天记录、视频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未尽家庭义务;被告韩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的例外情形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陆某抚养,被告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时,法院可突破“军人配偶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限制。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维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对涉军离婚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