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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冯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夫妻,冯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冯某某长期驻守边疆,聚少离多,沟通减少,矛盾渐生。周某某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周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冯某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周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且对部分财产归属有异议,特别是涉及冯某某退役安置费的性质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一段被告承认分居事实的录音及聊天记录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感情破裂。被告冯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以核实财产状况。合议庭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重点审查了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及财产分割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或参照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但需充分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采信标准及军人退役安置费的财产性质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公平析产原则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