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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于某曾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现二次起诉并主张分居满两年。争议焦点在于婚姻存续期间朱某以个人名义所欠的50万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某主张该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朱某个人承担。特殊情节在于,目前女方朱某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于某请求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明确该笔债务由朱某独自清偿,以保障子女及女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进行。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分居证明等书证,旨在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及双方分居事实。朱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强调债务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及双方分居期间的经济往来记录。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审慎态度。即便存在分居情形,若债权人或举债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仍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需规范举债行为。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