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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江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分居已满两年。马某某曾于前次诉讼中主张离婚及子女抚养权,未获支持。本次系马某某二次起诉,核心争议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此外,双方对江某某继承其父母遗产的份额存在析产争议,马某某主张该部分遗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江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马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存在剪辑嫌疑,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同时拒绝承认继承款项为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分居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江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了银行流水以证明继承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继承款项的性质,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马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坚持离婚诉求,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等法定离婚情形,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应尊重其意愿。同时,提示当事人在涉及电子数据证据时,需确保证据链完整,以应对对方质证。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