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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董某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沈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继续分居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沈某某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董某某承担家暴损害赔偿责任及分割共同财产。董某某辩称家暴系误会,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事实的认定及分居满两年的证据链完整性,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认定与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及分居协议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家暴及分居事实。董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家暴事实成立且分居满两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二、董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沈某某多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中,结合家暴证据与分居事实,法院可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家庭暴力及分居状态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司法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及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