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陈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韩某实施肢体暴力,致韩某多次就医。韩某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韩某再次起诉,主张陈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婚生子由自己抚养,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辩称暴力系夫妻争吵所致,非恶意家暴,且认为韩某不利于孩子成长,要求共同抚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邻居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陈某长期实施家暴。陈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及对子女成长环境的负面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直接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结合家庭暴力证据,法院应果断判决离婚以保护受害者权益。同时,确立了施暴方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上的不利地位,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反家暴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