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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谢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谢某多次对吴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分居满两年后,吴某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子女抚养权并请求损害赔偿。谢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吴某提交的伤情照片及医疗记录进行关联性鉴定,确认暴力事实存在。鉴于谢某存在家暴情节且双方分居已久,感情确已破裂,但吴某在庭审中因顾虑子女成长环境及谢某悔过态度,当庭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不再坚持离婚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鉴定意见及撤诉申请书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证明的家暴事实与分居满两年的证据链,确认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离婚情形,若原告自愿撤诉,法院应依法准许。同时,鉴定意见在家暴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得以彰显,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证据基础,警示施暴者法律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