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江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孙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肢体暴力,导致双方矛盾激化。2021年3月,孙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期间江某仍有骚扰行为。孙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江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江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居事实的认定及家庭暴力证据的采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分居期间的租房合同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暴及双方分居满两年。被告江某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庭重点围绕家暴行为的持续性、分居状态的客观性以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就财产分割细节进行了辩论,法庭归纳了无争议事实与争议焦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在财产分割时对原告予以适当照顾;三、驳回被告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存在家庭暴力情节下,法院对“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通过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等证据,强化了反家暴司法保护力度,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倾斜保护,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