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张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于某诉张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多次对于某实施推搡、辱骂等暴力行为,导致于某身心受损。于某曾于2021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至今,期间张某仍有骚扰行为。于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家庭暴力情形,遂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张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不同意离婚,主张共同抚养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证据。于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分居证明,主张张某存在家庭暴力且双方分居满两年。张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暴力达到法定离婚标准。法院围绕家庭暴力认定、分居事实及感情是否破裂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家庭暴力情节,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法院仍可判决不准离婚。同时,书面审理方式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二审案件中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审慎解除婚姻关系的价值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