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麻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麻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不合长期存在矛盾,自2020年起正式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满两年。黄某于2022年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黄某再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视频资料,显示麻某在分居期间承认双方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但拒绝配合财产清算。黄某认为该视听资料足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存款。麻某辩称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对录音真实性及财产价值有异议,认为黄某证据不足,不应支持其分割请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较为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黄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认定。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答辩状、财产清单及视听资料进行了全面审核,并询问了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即便存在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情形,若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财产具体状况或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可依据书面审理结果驳回其财产分割请求,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证据充分性的严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