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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婚后感情渐淡,谢某发现韩某长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第三方账户及虚构债务。谢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谢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并请求韩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韩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韩某辩称财产变动系正常家庭支出,否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认定其过错及财产隐匿的关键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某围绕“涉财产隐匿转移”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领域,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电子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证据,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韩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查明财产流向及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原告谢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在二次起诉及分居满两年的背景下,法院对隐匿财产及过错行为的证据认定规则具有示范意义,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注重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