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韩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韩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韩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原告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于两年前搬离共同住所,双方正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原告通过微信、短信等电子数据记录多次尝试修复关系未果,且韩某某未予积极回应。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是否需征得军人同意,以及分居事实是否足以认定感情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依法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图及租房合同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及沟通中断的事实;被告韩某某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尊重原告意愿,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分居期间的客观状态。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争议;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可依法准予离婚,无需机械适用“军人同意”条款。同时,电子数据作为证明分居及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其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对家事审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