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黄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中国籍)与被告黄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2021年,郭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3年,郭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权。被告黄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争议,并申请对子女意愿进行心理评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跨国子女抚养安排,事实较为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且送达程序复杂,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及首次诉讼判决书。被告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及子女心理评估鉴定意见,以证明子女更适宜随其生活。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结合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郭某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被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及复杂的跨国因素及子女抚养争议,但法院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允许原告在庭外和解后撤诉,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理念,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