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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2021年已持续满两年。徐某某曾于2020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2年,徐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核心房产及车辆归属。徐某某主张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购买,应平均分割;李某某则抗辩该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且长期由其父母协助还贷,主张多分财产。双方对财产价值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财产确认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审理程序中,徐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分居证明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财产共有性质及分居事实。李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凭证及父母转账记录,试图证明个人财产属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应关系,以查明财产混同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若财产分割方案存在重大争议且证据不足以支撑公平分割,法院可驳回分割请求,引导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调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审慎裁判财产关系的平衡,对类似复杂财产分割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