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破裂,曾于两年前起诉离婚但未获支持。此后双方分居满两年,期间刘某再次对陆某施暴,致其轻微伤。陆某再次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刘某继承自其父母的遗产。刘某辩称该遗产属个人财产,且陆某存在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暴认定、分居满两年的事实确认以及继承所得财产的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分居协议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分居时长;被告刘某提交了遗嘱及公证文书,主张遗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对家暴情节及财产性质进行了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原告陆某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原告在二次起诉中主动撤诉,可能出于调解意愿或证据补充需要,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保全,理性选择诉讼策略,同时法院需对家暴情节保持敏感,即便撤诉也应做好回访与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