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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多次对李某实施肢体暴力,李某保留有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等电子数据。2021年,李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两年。婚姻存续期间,王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李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析产,王某则主张系对其个人的赠与及继承期待利益。李某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且存在家暴情形,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己方,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存在家暴行为及双方分居事实;被告王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分居事实无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李某分得60%份额,被告王某分得40%份额;四、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应认定感情破裂的裁判标准,同时确立了在涉家暴案件中,对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上的倾斜保护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妇女权益的实质保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