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感情逐渐破裂。周某某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期间赵某某未履行家庭义务,周某某独自承担家庭开支及子女抚养责任。现周某某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及赵某某的军人复员费。赵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但认可部分财产分割方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在二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情形下的离婚认定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两次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满两年;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及部分财产凭证。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方案及离婚合法性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分居事实的证据链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周某某需向被告赵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双方分居满两年且感情确已破裂,即便军人一方不同意,法院亦可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合法权益与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