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案

曹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3月,曹某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沟通极少。2023年5月,曹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于某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分居期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共同财产中涉及股权价值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鉴于系二次起诉且分居时间较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分居事实及感情现状。曹某某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双方分居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鉴定意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于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准许。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鉴于双方分歧较大,但考虑到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复杂性,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工作。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元至孩子成年;3. 位于某处的房产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补偿于某某折价款若干元;4. 公司股权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补偿于某某折价款若干元;5.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二次起诉”及“长期分居”情形下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标准。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离婚纠纷,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妥善平衡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