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满两年,陆某曾于前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归属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问题。沈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离婚及分割。陆某提交房产证、分居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沈某名下,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主要争议焦点无重大实质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婚后共同还贷凭证及分居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沈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卷宗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二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理性行使诉权,避免司法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