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马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马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0年起,双方开始分居,期间沟通极少。2022年,孙某某首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24年,孙某某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及车辆归属存在争议,认为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财产性质的认定及分割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围绕财产分割争议进行审查。原告孙某某提交了房产证、购车发票及银行流水等书证,证明涉案房产及车辆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马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主张房产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积蓄。法院经审核书证,确认了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并核实了财产来源证据。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被告马某某所有,被告马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孙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车辆归原告所有,无需补偿;四、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平衡。在尊重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同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了财产分割争议,既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军婚家庭的和谐稳定,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结案的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