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初,于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发生激烈争吵,期间张某存在推搡及言语辱骂行为,于某遂报警并就医,但伤情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标准。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辩称双方系正常夫妻矛盾,否认存在严重家暴,并主张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请求法院驳回诉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冲突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中的家庭暴力,以及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两名邻居的证人证言,旨在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张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邻居未亲眼目睹暴力全过程,且强调双方事后已和解。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证据的证明力,特别是证人证言与报警记录的相互印证情况,以及首次起诉中感情破裂证据的充分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首次起诉”且“无充分感情破裂证据”案件的处理原则。即便存在轻微家庭暴力情节,若未达到导致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且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感情无法挽回,法院倾向于引导当事人修复关系。原告主动撤诉亦反映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及维护家庭稳定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