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沈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沈某某与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徐某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2023年初,沈某某以性格不合、缺乏沟通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徐某某书面答辩坚决不同意离婚,强调其服役期间对家庭的经济支持及情感维系。沈某某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仅提交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偶有争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离婚情形下的离婚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初步安排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且案件涉及军事利益保护,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庭审。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主张感情破裂;被告徐某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证明其履行家庭义务且无过错。诉前调解阶段,法院曾尝试联系被告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协助调解,但因被告坚守边防任务无法到场,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转入书面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非军人一方仅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若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依法驳回诉请,旨在维护国防利益与军婚稳定,彰显司法对军人奉献精神的尊重与保障。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