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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于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韩某于两年前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期间查明,于某处于哺乳期,且双方对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及车辆分割存在重大分歧。韩某主张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于某则以照顾子女为由,主张保留房产居住权。双方就财产清单的真实性及价值评估产生激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哺乳期妇女权益与公平分割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韩某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于某存在转移财产迹象及感情破裂事实;于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育儿支出凭证,反驳转移指控并强调抚养需求。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结合分居满两年的法定离婚情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韩某与于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于某所有,于某需向韩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三、车辆归韩某所有;四、驳回韩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若双方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仍应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公平分割,而非简单倾向某一方,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