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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焦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分居已满两年。期间,焦某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曾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但双方未能修复关系。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用于其个人挥霍,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曾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该债务为焦某某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焦某某辩称该债务用于家庭开支,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分割存在重大争议,且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分居证明,证实家暴及分居事实;被告提交了部分转账记录,主张债务用于家庭。针对债务真实性及用途,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资金流向。双方围绕证据效力及债务性质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2. 婚生子由曾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3. 确认焦某某名下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焦某某独自偿还,与曾某某无关;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曾某某分得主要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及分居情形下,对一方举债性质的认定标准。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资金流向,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保护了无过错方及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家暴行为的否定评价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