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谭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感情逐渐疏远。2021年3月,双方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反而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逾两年。刘某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遂再次提起诉讼。谭某辩称虽分居但仍有情感联系,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分居满两年是否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自2021年3月起持续分居满两年。被告谭某对分居事实无异议,但否认感情破裂。双方围绕分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及情感互动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二次起诉离婚且分居满两年的情形下,法院仍会综合考量夫妻感情现状。若被告能证明双方仍有情感维系或存在和好可能,法院可认定感情未完全破裂,从而驳回离婚诉请,体现了司法对婚姻稳定性的审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