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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生争执。2022年3月,被告刘某某在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轻微伤。原告遂报警并就医,同时秘密录制了被告承认施暴过程的视听资料。原告以感情破裂及被告存在过错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原告证据不足,拒绝离婚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被告承认家暴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过错。被告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被告刘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各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关键证据效力。即便被告否认,结合报警记录与医疗证明,法院可认定过错事实。调解结案既保障了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