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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江某因生活琐事对孙某实施多次言语侮辱及肢体推搡,构成家庭暴力。孙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江某悔过后双方短暂和好。现孙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江某存在家暴行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婚生子孙小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江某承担家务劳动补偿。江某辩称家暴情节轻微,系夫妻日常争吵,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主张共同抚养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孙某提交了一段记录江某实施暴力行为的手机录音及医院诊断证明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江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暴力性质。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孙某与被告江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孙小某由被告江某直接抚养,原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孙某所有,孙某补偿江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四、被告江某向原告孙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即便在首次起诉且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仍可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明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离婚调解中的适用,体现了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