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与朱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朱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麻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位于上海的房产及被告在境外持有的股权分割。被告主张该房产系婚前个人财产,且境外股权属于其个人投资所得,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告则提交银行流水及公证文件,证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房产贷款,且被告曾口头承诺将部分股权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的财产认定,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持有的境外股权价值及权属争议,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与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双方围绕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鉴定报告;被告提交了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及婚前财产公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中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及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位于上海的房产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被告朱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三、驳回原告关于分割被告境外股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境外财产分割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及鉴定意见认定。法院在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同时,严格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体现了涉外家事审判中兼顾公平与效率、尊重事实与法律的裁判导向,为类似复杂涉外财产分割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