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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疏远。2022年3月,曾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曾某某遂收集在于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共同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等物证,证明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曾某某认为于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于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于某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存在过错及转移财产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系首次起诉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立案前组织诉前调解,但未果。案件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流水及监控视频等物证。被告虽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通过书面审查证据链条,认定于某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与婚姻破裂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首次起诉离婚且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时,法院可通过审查过错证据认定离婚及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物证在证明婚内过错及财产转移中的关键作用,为类似案件中过错方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依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