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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孙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孙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周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双方对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周某某主张存在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用于家庭装修,并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及装修合同;孙某某抗辩该款项系周某某个人挥霍,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否认债务性质。鉴于孙某某的军人身份,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厘清债务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进入审判程序。原告周某某主要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电子合同,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孙某某提交服役证明及反驳性电子证据,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原告周某某主张的50万元债务中,认定3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驳回原告关于剩余20万元债务为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孙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案件的审理标准,强调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感情破裂的严格认定。同时,通过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为类似案件中债务性质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