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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系合法夫妻,麻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请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麻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陈某某提交了一段家庭争吵的录音(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一审法院认为,虽存在矛盾,但不足以认定感情完全破裂,且未充分考量军人婚姻特殊性,遂判决不准离婚。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感情破裂认定错误,且财产分割方案显失公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某提交了家庭争吵的录音作为新证据,主张感情破裂;麻某某则强调军人职责与家庭责任,拒绝离婚。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证明力,并围绕军人婚姻保护条款与财产分割方案进行释法析理,促使双方从对抗转向协商。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离婚;2.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补偿麻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3. 存款及车辆归麻某某所有;4. 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二审调解)。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婚姻案件中,法院如何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尊重当事人婚姻自由之间寻求平衡。通过二审调解,既避免了机械适用“军人同意”条款导致婚姻僵局,又公平分割了财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调解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