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产生隔阂。2022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以缺乏感情破裂证据且被告不同意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不服,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长期分居背景下,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婚后共同财产中涉及军人复员费的分割问题。张某主张双方已无共同生活基础,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析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及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包括双方历年通信记录、张某提交的分居证明、以及李某提供的部队驻防证明和复员费领取凭证。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破裂”及“军人特殊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展开辩论。法院未进行开庭质证,仅依据书面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二、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李某的复员费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分得50%;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受特殊保护,但若确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且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的,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明确了军人复员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规则,平衡了国防利益与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