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渐生裂痕。2023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李某辩称双方仍有感情基础,且其工作签证受限,不同意离婚及变更抚养权。本案涉及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及跨国子女抚养安排,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外籍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结婚证、分居证明及收入证明等书证,主张感情破裂及抚养能力;被告提交工作合同及探视记录,反驳离婚诉求。因首次起诉缺乏充分感情破裂证据,法院组织调解。二审期间,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达成初步共识,法院据此主持调解。

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权;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调解优先”原则的适用,特别是在首次起诉证据不足时,通过调解高效解决身份关系与子女抚养争议,兼顾了隐私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类似涉外离婚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