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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孕期发现被告存在长期出轨行为,并伴有家庭暴力倾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且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双方对过错事实及赔偿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保护,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聊天记录截图及录音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介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过错认定及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力求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化解矛盾。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被告江某某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双方就其他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亦达成一致。本案以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孕期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在涉隐私家事案件中不公开审理的必要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离婚损害赔偿争议,既明确了过错方的法律责任,又有效降低了诉讼对抗性,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庭关系的平稳过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