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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长期存在矛盾,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初,徐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在首次起诉中,因缺乏法定离婚情形的充分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徐某某再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一年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家庭隐私保护,争议焦点集中于感情是否破裂及子女最佳利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原告徐某某提交了新的视听资料证据,包括双方近期在社交媒体上的激烈争吵录音及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试图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李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效力及感情破裂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徐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首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若双方持续分居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可认定感情破裂。同时,体现了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的隐私保护原则,以及以子女最佳利益为优先的裁判导向,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