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郭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郭某诉张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关系尚可,但自2020年起,张某因生活琐事频繁对郭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郭某身心受损。2023年初,郭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张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实施暴力,认为郭某所述为夸大其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以及双方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案。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暴力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未成年人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保护,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受损衣物等物证,用以证明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张某虽对部分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遂转入正式庭审程序,重点围绕家暴证据的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即便首次起诉且无明确感情破裂证据,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法院仍可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暴案件不公开审理及证据严格认定的原则,彰显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