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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中国籍)与徐某(外籍)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文化差异及长期分居,双方感情逐渐疏远。董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子女由其抚养并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在首次审理中,董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徐某同意维持婚姻关系。鉴于涉外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隐私,法院未公开审理。在法庭主持下,董某认识到诉讼难度,最终决定不再坚持离婚诉求,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涉外因素及未成年子女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少量沟通记录作为书证,试图证明感情破裂。被告徐某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及同意维持婚姻关系的书面声明。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判决离婚标准尚不充分。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纠纷中“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标准。在首次起诉且无充分证据支持感情破裂时,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审慎裁判的原则,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