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郭某发现张某存在长期出轨行为,且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2023年8月,郭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获得女儿抚养权及张某支付抚养费。审理期间查明,郭某目前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张某虽承认存在过错,但辩称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男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是否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提交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张某出轨的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凭证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过错事实。被告张某提交了家庭共同生活照片及还款记录,试图证明感情未破裂。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及辩论程序,全面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重点核实了感情破裂的真实性及抚养权安排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且男方存在重大过错时,法院应优先保护妇女及儿童合法权益,依法认定感情破裂并准予离婚。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同时通过经济帮助金制度平衡双方利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