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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未给补偿 员工凭证人证言获赔

案件标题:协商解除未给补偿 员工凭证人证言获赔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纠纷案,张某某为普通员工,诉求额外补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工作3年后因公司业务调整被提议协商解除合同。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主动提出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支付了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张某某认为公司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及加班费,且协商过程存在诱骗,遂收集同事李某某、王某某证言及部分加班记录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商解除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及加班费,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按协商约定支付补偿,且张某某未提供完整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主张无需额外支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李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加班情况,公司质疑证人与张某某存在利益关系。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张某某提交了部分加班考勤记录。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加班事实,最终认可协商解除的补偿标准存在瑕疵。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除支付法定经济补偿外,还需补足未支付的加班费约1.2万元,但对张某某主张的额外补偿请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1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分析启示:协商解除需明确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证人证言可作为加班事实的重要佐证。企业应规范解除程序,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额外责任;员工应注意保留工作证据,必要时通过录音、考勤记录等强化主张。

分类:经济补偿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