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人员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追索补偿
案件标题:外包人员撤销协商解除协议追索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除用工关系引发经济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作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外包员工,因工作调整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提出支付约3.5万元补偿费后签署协议,但张某某事后发现协议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最低要求,且未明确计算依据,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撤销该协议并追索法定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协议存在欺诈需撤销并要求法定补偿;公司认为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补偿已全额支付且未违反约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协议文本、银行转账记录及与公司沟通的聊天截图;公司则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过程公正。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补偿计算方式,发现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标准核算,且协议未明确告知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协商解除协议因补偿标准不公可撤销,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标准补足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关于协商解除的规定与第46条补偿标准的结合适用
分析启示:外包人员在签署解除协议时应核实补偿计算方式,保留沟通记录;企业需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标准模糊引发纠纷。协商解除并非免除法定责任,补偿金额需按工龄、工资等要素核算。